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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专章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创建时间:Tue May 19 00:00:00 CST 202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有哪些内容和特色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制度创新。总的来说,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上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投资者保护”专章包括第88条到第95条共计8条的内容,每一条制度规则都颇具特色。此外,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一词出现的次数为84次,远高于修订前证券法中的28次,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可以说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全面且丰富的。

第二,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第三,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0条、91条及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四,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3条、94条及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其中,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基于我国具体国情,新证券法第95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诉讼中,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否则即视为投资者愿意加入该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主导诉讼,能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对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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