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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础知识问答

来源:高毅资产作者:高毅资产

创建时间:Wed Aug 22 00:00:00 CST 2018

Q: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A: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广大不特定投资群体,而私募基金仅向符合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开放,与公募基金相比资金门槛较高。

第二,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

第三,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低于公募基金,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Q:我想投资私募基金产品,怎么知道我是否是一个合格的投资者呢?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此外,下列投资者也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订或有其他有效法律法规规定施行,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Q:如何甄别一些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推介行为?

A:私募基金的募集有着严格的程序及限制性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恶意贬低同行;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募集机构禁止出现下述行为: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Q: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通过媒介推介私募基金有限制吗?

A: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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